团政办发〔2014〕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团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团风县村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5月10日
团风县村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管理,确保工程建设和集体资产资源经营处置效益最大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公共资源的各类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村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各乡镇成立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负责统一领导、协调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由乡镇长任委员会主任,乡镇纪委书记任办公室主任;下设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乡镇财经所长任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配备3名政治过硬、素质较高、业务较熟的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具体业务工作。
(一)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政府有关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制订并执行本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
2、核准属于本级监管的公共资源交易申请及交易方式,制定进入中心交易的具体操作规程,并对交易文件进行审核备案管理。
3、组织管理在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各类交易活动。
4、根据工作需要,召集相关单位人员协调处理乡镇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5、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查处乡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二)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职责
1、贯彻有关招投标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受理规定额度内的交易项目的申报、信息发布,受理投标报名,并做好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代收代退交易保证金。
2、按照核准的交易方式,具体组织交易活动,包括制作交易文件,邀请评标专家,组织做好开标、评标、定标等工作,并公示交易结果。
3、为交易各方提供有关政策咨询、信息资料和交易场所等服务,负责调解招投标活动中的交易纠纷,维护交易秩序。
4、对招投标文件进行备案管理,做好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登记、统计、分析和存档工作,并按要求上报统计材料。
第五条 村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都必须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中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过半数同意,并按分级原则,进入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村集体资产处置项目应当进行评估,未经评估的不得进入交易程序。
第三章 交易范围及规模标准
第六条 村级公共资源交易分为三大类:工程建设类、采购及生产生活服务类、资产资源经营处置类。凡达到下列标准的,都必须进入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严禁将讨论通过的交易项目化整为零进行场外交易。
(一)工程建设类
村级集体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包括建筑、基础设施配套工程、道路、农田水利设施、公益社会福利等公用事业项目。
(二)采购及生产生活服务类
村级集体投资3000元以上(含3000元),10万元以下的,以自行采购建筑材料方式完成新农村建设中乡村道路建设、村庄桥梁改造、泵闸站修建、河道疏浚整治、绿化亮化或购买办公用品、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农业资产和服务等项目。
(三)资产资源经营处置类
1、资产经营处置:出让标的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对外承租标的3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项目。
2、资源经营处置:村集体林木、土地、水面、“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矿产等经营权流转标的额在3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项目。
3、以资产资源参股经营:村级以集体资产资源参股经营的,折价后参股股份总额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项目。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七条 乡镇公共资源交易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公开拍卖、挂牌出让、公开竞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交易项目业主应当鼓励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参与公平竞争,参与竞争的投标人不得少于三家,公开拍卖的不得少于两家。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八条 申报审核。交易项目业主填写《村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申请表》,提供交易项目资料(包括交易项目的名称、规模、资金筹集来源、决策记录、设计图纸、预算书、资产评估报告等),经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后,交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
第九条 编制交易文件。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及生产生活服务项目、资产资源经营处置项目的不同要求编制交易文件。在编制交易文件时可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项目概算的2%。
第十条 信息发布。所有交易项目在实施前都必须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示平台、乡镇(村)政务公开栏均为规定的信息发布媒介,工程建设类、采购及生产生活服务类项目信息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日,资产资源经营处置类项目信息发布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第十一条 报名受理。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受理报名及资格(资质)审查,报名时间不得少于5日。
第十二条 评标组织。评标小组应在开标前1小时内组建,人数为3人及以上单数,一般项目的评标小组,可由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各类专家、政府部门有关人员、业主代表等人员中确定,但应重点考虑专业对口,能胜任评标工作。
第十三条 评标办法。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类项目一般采用“综合评分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定价抽取法”等进行评标;采购及生产生活服务类项目一般采用“有限价的最低价法”;资产资源处置类项目应进行评估,一般采用“有底价的最高价法”。
第十四条 评标要求。评标应在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监督下进行,评标小组成员应根据招标文件设定的程序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评标小组完成评审后,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由评标小组全体成员签字。
第十五条 交易结果公示。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应当在原招标信息发布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3个工作日,期满无异议或异议无效的,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六章 交易前后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预算编制和资产评估。项目进场交易前,业主应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进行项目预算或资产评估。自行实施项目预算或资产评估的,应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业主和中标人应签订书面合同(工程建设项目须同时签订廉政协议书和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将合同副本报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合同条款要与交易文件相一致。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违规分包。
第十八条 施工管理。驻村干部、村两委主要领导、村民代表要建立工程项目管理小组,负责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等实施全程监管。工程建设项目的关键环节特别是隐蔽工程要有3人以上管理小组成员的现场记录。
第十九条 项目变更。工程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若发生设计变更或增加工程量超过中标价10%的, 须经3人以上工程项目管理小组成员现场共同确认,工程变更累计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中标价的20%。
第二十条 项目结算。工程建设项目采用报账结算制度,项目决算时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验收合格证明、项目决算书等材料;对集体资产和村集体土地、水面、“四荒”、矿产等资源交易和经营处置获得的收益,凭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办理结算。
第二十一条 档案管理。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项目实施各环节的文件资料,按规定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报送。各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交易项目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向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报送项目交易信息。
第七章 行政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乡镇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县各乡镇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公共资源交易委员会及办公室负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村级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并对项目交易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十五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在乡镇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对乡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进行业务考核和指导。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依据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或不按照规定进入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对招标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乡镇财经所不得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七条 对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中的串通招投标、弄虚作假、泄露保密资料、歧视排斥投标人、对未履行招投标程序而拨付项目资金等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县纪委监察等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对乡镇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实行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制度。记录招标人的不良行为,将作为乡镇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的重要参考;记录投标人的不良行为,将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中标人的推荐与确定的重要参考;记录评委的不良行为,将作为评标小组成员确定和评委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乡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严格按照交易程序和规则进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原《团风县村集体资产资源经营处置和项目建设招标投标暂行办法》(试行)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