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页 交易登录 乡镇登录
  网站位置  
跳过导航链接。
  跳过导航链接
平台运行规则
日期: 2022-04-14  来源:    阅读次数:552
附件列表
附件名称大小操作

团政办发〔2020〕10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团风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规则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团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崎山自然保护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团风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规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21日

 

 

 

 

团风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放管服改革有关精神,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招标采购质效,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建立规则统一、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项目等交易活动。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整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由制度规则、信息系统、运行机制和必要场所构成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监督支撑。县人民政府应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建设,利用信息网络开展电子招标投标,实现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无纸化。

      第四条 县公共资源平台进场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县人民政府根据省市进场交易目录,明确本行政区的进场交易项目及规模标准,并公布实施。

      第五条  项目交易信息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团风县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tfggzyjy.com)为县政府指定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媒介。需要在2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项目信息,公告内容应该相同。

      第六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不以盈利为目的,在业务上接受省市中心的指导,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加挂县政府采购中心牌子,职责要明确,人员要分开,政府采购中心负责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组织实施,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八条  政府采购实行目录管理,县人民政府根据财政部指导性意见,规范集中采购范围,明确本行政区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采购标准,并公布实施。

      第九条  县政府采购中心应根据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可采取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方式组织实施,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充分发挥集中采购制度优势。

      第十条  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监督管理与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行政监督与招标投标交易相分离的监督管理体制。县发改、科经、财政(国资)、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监委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制定议事工作规则,负责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落实。


第二章  进场交易


      第十三条  团风行政区域内的以下目录项目应当进入团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项目;

(三)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工程、货物、服务项目;

(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采砂权出让项目;

(六)国有产权交易项目;

(七)省、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的进场交易目录中明确必须进场交易的其他项目。

第十四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进场交易项目统一服务流程。

(一)业务咨询;

(二)项目登记;

(三)场地安排;

(四)公告和公示信息公开;

(五)交易过程保障;

(六)资料归档;

(七)数据统计;

(八)档案查询和移交。

      第十五条  列入进场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按照属地原则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未列入目录的项目,招标采购人可自愿选择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并接受管理。

第十六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坚持应进必进、统一规范、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的原则,着力提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质量,立足服务职能定位。

(一)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

(二)承担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进场组织安排,推进全流程电子交易,见证交易全过程,收集、整理代理机构提交的所有交易资料并依法提供相关查询服务;

(三)负责进场交易项目的登记、为进场交易项目的交易活动提供服务,承担专家库的使用和抽取服务工作;

(四)坚持信息公开,以公开促公平公正,推进进场交易项目流程全公开制度,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五)规范市场主体进场交易行为,对进场交易项目市场主体的差错行为,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建立和完善提醒、约谈、公示制度,并建立信用档案;

(六)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现场履职评价机制,对开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音视频资料统一刻录存档;

(七)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项目进场交易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并协助调查;

(八)承担县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的升级、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招标人在场外交易或肢解项目规避进场的,依据《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由综合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章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团风县行政区域内的以下项目依法必须招标。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3.国家融资的项目;

4.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二)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1.本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依法必须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的;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2.合同估算价是指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阶段通过编制估算文件预先测算和确定的工程造价。

      第十九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国家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不进行招标。

其他可邀请招标、可不招标的情形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进场交易的招标投标活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接受投标人递交的投标申请;

(四)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向合格的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

(五)根据需要组织合格的投标人进行现场勘察,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六)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投标;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

(八)开标、评标,提交评标报告;

(九)中标公示;

(十)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作为项目招投标活动第一责任人,依法对项目招投标活动负主体责任。

      第二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规范中介代理执业行为。县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综合监管机构、行业监管部门及招标(采购)人等单位,应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履约行为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实时公布评价情况及不良行为,评价结果依据《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量化管理办法》进行分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跨行业跨地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由综合监管机构组建并管理。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开始之日到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天。投标人对项目招投标活动有异议的,应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向招标人或代理公司提出;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项目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在知道或应该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必须符合招投标法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省“云平台”,统一交易规则,统一示范文本,实现进场交易项目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应实行远程异地评标。政府投资额达2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预算应进行财政评审。


第四章  政府采购项目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团风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应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统一进入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采购的货物和服务以及政府采购工程不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且采购预算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4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60万元),不属于政府采购法管理范围,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采购人应按照研究“三重一大”的制度要求,建立采购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防范廉政风险。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方式包括: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竞争性磋商;

(五)单一来源;

(六)询价;

(七)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其中第(三)、(四)、(五)、(六)、(七)属于非招标方式。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

本条所指政府采购项目仅指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项目。

(一)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详见本规则第十九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适用于《招标投标法》。

(二)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项目的组织实施

1.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必须按规定依法委托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

2.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公开招标数额以下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可采取定点采购、协议供货或其他非招标方式组织实施。

1)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000元(含)以下,直接到定点(协议)供应商处采购。

2)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000元(不含)以上40万元(不含)以下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可由采购人自行在定点(协议)供应商处询价采购,也可委托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具体品目的实施执行《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由县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制定。

协议、定点范围内的货物、服务无法满足需求,需要在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提出理由,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同意后自行采购或委托县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团风县政府采购电子商城建成后,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须通过电子商城采购。

3)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4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由县政府采购中心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等非招标方式采购。

3.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

1)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政府采购工程包括与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装修、修缮两个品目。

2)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不含)至60万元(不含)的装修、修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需经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涉及结构安全、公共安全的项目应选择具有资质的单位施工,合同价不得超过预算价。5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凭合同直接报账。

36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的装修、修缮政府采购工程,由县政府采购中心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组织实施。

(三)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

1.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2.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4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由社会中介代理机构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等非招标方式采购。

3.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采购人依法委托社会中介代理机构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非招标方式组织实施。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工程货物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类项目,采购人依法委托社会中介代理机构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等非招标方式组织实施。

省、市、县人民政府有规定可不执行政府采购程序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基本程序

政府采购基本程序包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下达政府采购计划、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项目、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组织合同履约验收、政府采购资金结算。

政府采购计划和合同实行网络备案制管理。采购人应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采购计划和合同通过备案软件报财政部门备案。

采购人按照项目特点依法选择采购方式,并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组织项目实施。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要求,将本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等指定媒介全面公开,公开的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并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依法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采购人依法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项目评审专家。

第三十一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最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  采购人的主体责任

(一)采购实施前

1.采购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大型的采购项目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其他的政府采购项目视情况开展可行性研究。

2.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必须对市场进行调研,进行价格测算,依据市场行情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3.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采购人依据批复的预算,按政府采购法规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确定组织形式,选择采购方式。委托采购的,与集中采购机构或中介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二)采购实施中

1.确定采购需求。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包括在采购需求中落实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

2.规定供应商的资格条件。除法规规定的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外,采购人还可以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对采购文件进行确认。采购文件包括: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变更公告、中标公告等)、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单一来源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补充的、修改的、更正的)等。

4.选派人员进入评审委员会参与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在专家库无法满足需要时还可以选择或推荐评审专家。

5.回复供应商的质疑和配合监管部门做好处理投诉及行政复议工作。

6.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7.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委托的由采购代理机构完成),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

8.对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中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采购实施后

1.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合同公告。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采购人负责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


第五章  涉村、社区小型项目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涉村、社区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用于乡村、社区建设的项目。包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处理项目、厕所革命项目、农村安全饮水项目、农田建设项目、移民后扶项目、江河湖库水系统连通项目、中小流域治理项目、水土保持项目、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项目、农村互联网建设项目、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项目、农村环境整治项目、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农村社区建设项目等。

小型项目是指采购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6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

      第三十四条  涉村、社区项目以乡镇人民政府作为采购人,参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执行。采购人依法对项目招标采购活动承担主体责任,严格项目管理。

采购人应建立健全预算单位招标采购内控制度,实行“一事多岗”归口管理,明确岗位职责、不相容岗位分离、定期轮岗等多种管理模式。

     第三十五条  涉村、社区项目的组织实施。

单项合同估算价或采购预算金额5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凭合同直接报账;5万元(不含)至60万元(不含)的工程建设项目和5万元(不含)至30万元(不含)的货物、服务项目,采购人可委托项目所在地村集体组织(社区)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选择供应商(“四议”是指村党支部会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决议,“两公开”是指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同时将采购过程及结果报采购人备案,并接受采购人的管理,有资质要求的项目所选择的供应商应具备相应资质,合同价不得超过项目预算价。

采购人采取以上方式无法满足采购需求的,可委托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涉村、社区小型项目的报账按团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小型项目实施及报账要求的通知》(团政办函〔201946号)文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或采购预算金额400万元(含)以上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6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应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非招标方式组织实施。

货物、服务项目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或采购预算金额200万元(含)以上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3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不含)应采取非招标方式组织实施。

以上项目可委托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代理实施,并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省、市、县人民政府有规定可不执行政府采购程序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第三十七条  本行政区内的土地交易、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团风县属国有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招标采购活动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所列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

      第四十条  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本规则解释权为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未涉及的其他问题,依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自202111日起施行。

 

 

 

 

 

 

 

 

 

 

 

 

 




上一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工作的意见
下一篇:关于在省本级开展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试点的通知 鄂公管函[2022]18号
 
黄冈市政府网 黄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团风县公共交易中心 湖北省团风县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