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我县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服务职能,完善制度,落实招标人、投标人、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主体责任及综合监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监管权力及责任,严厉打击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按照县纪委监委要求特制定《团风县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详见附件)。
行政监督部门依据《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组成,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020年10月27日